美國食品及藥物管理局發出一項指引文件草案,讓局方員工、激光產品生產商及公眾知悉該局在處理兒童激光產品的安全問題時所采取的方針。現時,聯邦法例規定,所有在美國出售的激光產品必須遵守聯邦激光產品性能標準,但美國食品及藥物管理局的規例沒有特別監管兒童激光產品。最近,該局提出一項議案,為兒童激光產品作出釋義,并規定這些產品必須符合國際電工委員會第1級(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 Class 1)發光限制。該局現時仍在進行這項規則訂立工作,但鼓勵生產商遵守兒童激光產品的發光限制,以減低對兒童構成的風險。
指引草案涵蓋任何專為14歲以下兒童使用而生產、設計或推廣的玩具,這些玩具配備或可以配備激光或激光系統,如用于瞄準的玩具槍激光裝置、在轉動時會發出激光束的陀螺、可以作為光劍玩具的手持式激光器、可以發出跳動激光束的固定柱體,以及在空曠地方發出光學效果作娛樂用途的激光器。美國食品及藥物管理局認為,玩具的激光放射量必須低于聯邦激光產品性能標準第1級發光限制水平或由國際電工委員會根據操作、維修、服務、失效或損壞情況訂立的第1級水平,對使用者構成的風險才是最低。損壞情況也包括在內,是因為玩具損壞后仍可繼續使用。局方指出,現行標準未有特別處理兒童的激光玩具,但玩具的激光強度可能會傷害視力。
現時,美國法例沒有規定兒童激光玩具必須附有第1級標簽,美國食品及藥物管理局則鼓勵符合第1級發光限制的產品貼附這個標簽,讓消費者清楚知道產品的風險最小。美國食品及藥物管理局表明,除非發出激光的玩具零件可以移除,以及可以獨自發出激光,否則整件玩具應視為激光產品,能夠發出激光的零件亦須獲得認證。例如,可以從玩具槍移除的激光瞄準器受相關的安全規例監管,必須取得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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