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激光產業發展迅速,規模不斷壯大,相關產品也慢慢滲入到人們的日常生活中。然而,激光危害案例時有發生,包括歐美在內的主要發達國家也愈發重視激光產品安全隱患,歐盟于2014年2月6日發布確立消費類激光產品安全規定的歐洲委員會決議,并要求相關歐洲標準應修訂與之對應。
新規較原標準明確了消費類激光產品的強制性要求,確保消費者在產品使用過程中的安全妥當。歐委會決議中指出,消費類激光產品,即供消費者使用或在合理可預見情況下可能會被消費者使用,裝有或屬于激光或激光系統,在使用時可發出激光的產品。
考慮到現行的激光產品歐洲標準僅限于對產品進行分類要求,以及相關的警告及安全要求,歐洲委員會決議特別為供消費者使用的激光產品確立安全規定,要求這些消費類激光產品在正常及合理的情況下使用時,不得令眼睛受損,或意外地損害皮膚。與此同時,歐委會決議還專門為兒童用消費類激光產品設定了特別安全規定,無論在任何使用情況下,這些產品一律不得對眼睛或皮膚造成損害,包括透過光學觀察儀器長時間蓄意暴露在激光下。
數據統計顯示,2013年寧波地區全類產品出口歐盟共計185.91億元,占總出口的26.16%,其中不乏激光類儀器、遙控設備、兒童玩具等激光產品。因此,檢驗檢疫部門提醒相關企業,應予以高度重視,厘清標準涉及范圍。首先,除原有的提供消費者警示標識及做出安全性能說明外,應將可能在正常合理使用情況下造成眼睛受損皮膚意外損害的部分產品做出改進,調整激光波長、頻率等,降低產品的潛在危害。其次,針對兒童產品,企業應盡可能減少激光的使用,或采取安全措施保障兒童在使用過程中不受激光危害。此外,企業在激光等新型技術應用中,應合理設計、安全使用、嚴格控制激光輻射及暴露時間等,在產品創新的同時確保新型技術的引入安全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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