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以來,中美之間已有32起貿易紛爭。美國曾判定對中國產品征收高額反傾銷稅,但是中國部分反訴成功。因為根據《1930年關稅法》,美國對于中國這樣的非市場化國家,是不可以征收反傾銷稅的。
然而,為了對中國企業進行“雙反”調查,達到限制中國產品輸入的目的,美國竟在幾天之內通過了《1930年關稅法》的修改法案,規定對于非市場化國家不但可以征收反傾銷稅,而且將執行期追溯到2006年11月20日,即適用于對中國的全部32起貿易之爭。
原來,美國向世界宣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有前提條件的。其一,美國法律只是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自己的利益,在國家利益最大化面前沒有公正可言。其二,所謂美國法律的平等其實只是在對法律運用上的平等。你可以不懂法律,但要會運用法律。因此,中國光伏企業要在美國站穩腳跟,首先要懂得美國的法律基礎和體系,善于用美國法律為自己爭得最大權益。
在與美國、歐盟等地區的光伏貿易之爭上,有關法律的環境問題是中國光伏產業在“走出去”時遇到的最大問題。冷靜地想一想,其實這是中國從大國變為強國、從計劃經濟向中國特色的市場經濟轉化中所面臨的根本問題,即中國社會的法制化問題、中國人的法律意識問題、中國企業的法律水平問題。
中國經濟在逐步與國際接軌的過程中,明顯暴露出中國社會對于作為現代文明重要基石的法律基礎和意識的嚴重缺失。在與國際光伏終端市場經驗的優秀企業接觸之后,筆者認為,從國家的角度,我國用法律促進這個產業發展的環境還不夠完善;從企業的角度,企業用法律保護權益的意識不夠清晰,倡導提升產業法律體系的呼聲不夠強烈。
光伏是一個政策與市場緊密結合的產業。這里強調的市場不是供求關系,而是市場化運作和市場化制度的建設。光伏政策的實施需要一個強制執行的環境,而法律環境才是最佳的實施環境。它不但可以保證政策的執行力度,而且可以增加不執行政策的成本。相信在法律環境中,光伏產業發展中遇到的建成了電站不能上網、上了網不給送電、送了電遲遲得不到補助費用等現象必將大為減少。
中國光伏產業從規模化發展的第一天開始,就是參與國際競爭的,是最具國際競爭力的產業之一。既然中國光伏產業比其他產業更加國際化,那么首先就應做到法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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