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深圳機場了解到,機場區域近期發生了多起飛機在飛行過程中遭到人為使用激光筆照射的事,雖未造成惡性事件,但給飛行安全帶來了極大的隱患,根據《民用機場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此行為最高可處10萬元罰款。
據了解,激光筆又稱為激光指示器、指星筆等,是一種把可見激光設計成便攜的筆型發射器。根據波長的不同,常見的激光筆有紅光、綠光、藍光和藍紫光等種類。其中綠色激光筆最為常見,其光路筆直穩定,能夠做到數千米焦點不擴散。
面對近期發生的激光筆照射事件,機場工作人員通過走訪調查發現,福永街道等區域有很多攤位都在銷售激光筆,而且部分功率達到100~300mw。部分消費者出于好奇心理,夜間時用其來照射航行中的飛機,地點主要集中在機場北端3~8公里處的福永街道和沙井街道轄區西側。
機場人員向記者表示,一些機場附近的居民,在晚上玩激光筆照射飛機,可能覺得有趣,但沒有意識到會威脅飛行安全。激光一旦照射到飛行員眼睛,可能導致短時間內視力下降甚至致盲,對正在運行的航空器以及乘機人員將帶來嚴重的安全隱患;而即便激光不直接照射飛行員的眼睛,也會在駕駛艙玻璃上形成光暈,影響飛行員視線。
據悉,雖然目前很少發生激光照射導致的航空事故,但在許多國家,用激光器照射飛機的行為也是明文禁止的。2012年美國加州中部一名男子涉嫌用高倍激光指針照射警用直升機,被聯邦法庭判處14年監禁。
而我國的《民用機場管理條例》第七十九條指出,違反條例規定“設置影響民用機場目視助航設施使用或者飛行員視線的燈光、標志或者物體”,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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