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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本市場

    金運激光:2012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星之球科技 來源:鳳凰網財經2012-11-15 我要評論(0 )   

    中國 深圳 深南大道4019號航天大廈24層 郵政編碼:518048 24/F, AEROSPACE MANSION, SHENNAN ROAD , SHENZHEN, P. R. CHINA 電話(Tel):(0755) 88265288傳真(Fax) ...

    中國 深圳 深南大道4019號航天大廈24層 郵政編碼:518048

    24/F, AEROSPACE MANSION, SHENNAN ROAD , SHENZHEN, P. R. CHINA

    電話(Tel):(0755) 88265288傳真(Fax) :(0755) 83243108

    電子郵件(E-mail):info@shujin.cn

    網站(Website):www.shujin.cn

    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

    關于武漢金運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

    法律意見書

    信達會字[2012]第0094號

    致:武漢金運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信達”)接受武漢金運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貴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師參加了貴公司2012年第二次臨時股東

    大會(以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并進行了必要的驗證工作。現根據《中華人

    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以下簡

    稱“《股東大會規則》”)以及貴公司《公司章程》的規定,按照律師業公認的業

    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對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出席會

    議人員和召集人的資格、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等事項發表如下法律意見。

    一、關于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與召開

    2012年10月26日,貴公司董事會在巨潮資訊網站(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武漢金運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召開2012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

    1

    知》。2012年11月12日上午9:30時,貴公司本次股東大會依照前述公告,在武漢

    市江岸區石橋一路金運激光大樓會議室如期召開。

    經信達律師審驗,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

    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二、關于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

    1、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委托的代理人共7名,持有貴公司股份

    22,751,100股,占貴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65%。

    經信達律師驗證,上述股東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東大會并行使投票表決

    權的資格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其他人員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其他人員為貴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信達

    律師。

    信達律師認為,上述人員有資格出席本次股東大會。

    3、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

    經信達律師驗證,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為貴公司董事會。

    信達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召集人的資格合法有效。

    三、關于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

    經信達律師驗證,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場投票的方式,并按《公司章程》和

    《股東大會規則》規定的程序進行計票監票,當場公布表決結果,審議通過了以

    下議案:

    1. 《關于修訂<對外投資管理制度>的議案》。

    2.《關于修訂<董事會議事規則>的議案》。

    2

    3.《關于利潤分配預案的議案》。

    本次股東大會記錄由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董事、監事、董事會秘書、會議主

    持人簽名,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委托代理人沒有對表決結果提出異議。

    信達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表決程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貴公司《公司章

    程》的規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四、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信達律師認為:貴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及召開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出席會議人員和召

    集人的資格有效,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信達同意本法律意見書隨貴公司本次股東大會其他信息披露資料一并公告。

    (以下無正文)

    3

    (本頁為《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信達會字[2012]第 0094 號)之簽署頁)

    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

    負責人:簽字律師:

    麻云燕林曉春

    韓雯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轉載請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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