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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投基金

    科技、財務專業人士操盤,專門投資高質量發展、高速度增長型企業

    指導價: 面議

    詳細介紹

    科技、財務專業人士操盤,專門投資高質量發展、高速度增長型企業


    權益:

    ①.1萬內送巡回城市分會場商品展示;

    ②.1萬上送主會場商品展示;

    ③.3萬內送會議手冊內頁展示;

    ④.3-5萬送晚宴展示;

    ⑤.5萬內5場次演講展示機會;

    ⑥.10萬晚宴冠名;

    ⑦.15萬巡回城市分會場協辦單位;

    ⑧.25萬主會場協辦單位,企業代表頒獎嘉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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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業投資企業


    1
    一般規定


    定義

    創業投資企業,系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設立的主要從事創業投資的企業組織。

    前述所稱創業投資,系指向創業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以期所投資創業企業發育成熟或相對成熟后主要通過股權轉讓獲得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方式。

    前述所稱創業企業,系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設立處于創建或重建過程中的成長性企業,但不含已經在公開市場上市的企業。政府鼓勵投資中小企業特別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

    備案管理

    國家對創業投資企業實行備案管理。凡遵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完成備案程序的創業投資企業,應當接受創業投資企業管理部門的監管,投資運作符合有關規定可享受政策扶持。未遵照上述辦法規定完成備案程序的創業投資企業,不受創業投資企業管理部門的監管,不享受政策扶持。

    管理部門

    創業投資企業的備案管理部門分國務院管理部門和省級(含副省級城市)管理部門兩級。國務院管理部門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級(含副省級城市)管理部門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報國務院管理部門備案后履行相應的備案管理職責,并在創業投資企業備案管理業務上接受國務院管理部門的指導

    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

    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適用《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依法設立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投資運作符合相關條件,可以享受《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給予創業投資企業的相關政策扶持。


    2
    創業投資企業的設立與備案


    組織形式

    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以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規定的其他企業組織形式設立。

    公司形式設立的創業投資企業,可以委托其他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顧問企業作為管理顧問機構,負責其投資管理業務。

    管理顧問企業的設立

    申請設立創業投資企業和創業投資管理顧問企業,依法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

    備案部門

    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創業投資企業,向國務院管理部門申請備案。

    在省級及省級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創業投資企業,向所在地省級(含副省級城市)管理部門申請備案。

    備案條件

    《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向管理部門備案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二)經營范圍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

    (三)實收資本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或者首期實收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且全體投資者承諾在注冊后的5年內補足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

    (四)投資者不得超過200人。其中,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50人。單個投資者對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不得低于100萬元人民幣。所有投資者應當以貨幣形式出資。

    (五)有至少3名具備2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承擔投資管理責任。委托其他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顧問企業作為管理顧問機構負責其投資管理業務的,管理顧問機構必須有至少3名具備2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對其承擔投資管理責任。

    前款所稱“高級管理人員”,系指擔任副經理及以上職務或相當職務的管理人員。”

    備案材料

    《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向管理部門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等規范創業投資企業組織程序和行為的法律文件。

    (二)工商登記文件與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三)投資者名單、承諾出資額和已繳出資額的證明。

    (四)高級管理人員名單、簡歷。

    由管理顧問機構受托其投資管理業務的,還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管理顧問機構的公司章程等規范其組織程序和行為的法律文件。

    (二)管理顧問機構的工商登記文件與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三)管理顧問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名單、簡歷。

    (四)委托管理協議。”

    審查

    管理部門在收到創業投資企業的備案申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審查備案申請文件是否齊全,并決定是否受理其備案申請。在受理創業投資企業的備案申請后,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備案條件,并向其發出“已予備案”或“不予備案”的書面通知。對“不予備案”的,應當在書面通知中說明理由。

    嚴格把握備案條件

    《關于加強創業投資企業備案管理嚴格規范創業投資企業募資行為的通知》規定:“備案管理部門應當遵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嚴格把握備案條件。對存在下列問題的創業投資企業,一律不予備案:

    (一)經營范圍不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

    (二)實收資本與承諾資本未達到《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最低要求或出資不實。

    (三)投資者人數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及《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第四項規定的上限;或單個投資者對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不足100萬元人民幣;或多個投資者以某一個投資者名義代持創業投資企業股份或份額。

    (四)不具備《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第五項規定的高管人員人數與資質。

    對不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條件而已予備案的,應責令其在30個工作日內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應當取消備案。”


    3
    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運作


    經營范圍及禁業范圍

    《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第十二條  創業投資企業的經營范圍限于:

    (一)創業投資業務。

    (二)代理其他創業投資企業等機構或個人的創業投資業務。

    (三)創業投資咨詢業務。

    (四)為創業企業提供創業管理服務業務。

    (五)參與設立創業投資企業與創業投資管理顧問機構。

    第十三條 創業投資企業不得從事擔保業務和房地產業務是購買自用房地產除外。”

    資金使用

    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以全額資產對外投資。其中,對企業的投資,僅限于未上市企業但是所投資的未上市企業上市后,創業投資企業所持股份的未轉讓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其他資金只能存放銀行、購買國債或其他固定收益類的證券。

    規范代理業務

    《關于加強創業投資企業備案管理嚴格規范創業投資企業募資行為的通知》規定:“備案創業投資企業應當嚴格按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經營范圍專業從事創業投資業務,不得以“代理”等名義開展任何形式的非法募資活動。在按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代理其他創業投資企業等機構或個人的創業投資業務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對單一機構或個人的單筆代理金額不得低于1000萬元。

    (二)按照《民法通則》有關規定,由委托方對所代理資產行使所有權并承擔相應責任。

    (三)不得承諾固定收益。

    (四)不得面向不特定對象,通過發布廣告(包括在創業投資企業自己的網站,在社區張貼布告,在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等機構的柜臺投放招募說明書)和舉辦研討會、講座及其他變相公開方式進行推介。

    備案管理部門發現備案創業投資企業在開展代理業務時違背上述任何要求之一的,均應責令其在30個工作日內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應當取消備案。對其中涉嫌非法集資活動的,應當及時通報當地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被有關部門認定為“非法集資”的,備案管理部門應當立即取消其備案資格。”

    投資方式

    經與被投資企業簽訂投資協議,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以股權和優先股、可轉換優先股等準股權方式對未上市企業進行投資。

    單體投資額度限制

    創業投資企業對單個企業的投資不得超過創業投資企業總資產的20

    管理成本約束機制

    創業投資企業應當在章程、委托管理協議等法律文件中,明確管理運營費用或管理顧問機構的管理顧問費用的計提方式,建立管理成本約束機制。

    業績激勵機制

    創業投資企業可以從已實現投資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對管理人員或管理顧問機構的業績報酬,建立業績激勵機制。

    存續期限

    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事先確定有限的存續期限,但是最短不得短于7

    債權融資

    創業投資企業可以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通過債權融資方式增強投資能力。


    4
    對創業投資企業的政策扶持


    創業投資引導基金

    國家與地方政府可以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通過參股和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的設立與發展。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稅收優惠政策

    國家運用稅收優惠政策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發展并引導其增加對中小企業特別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稅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完善投資退出機制

    創業投資企業可以通過股權上市轉讓、股權協議轉讓、被投資企業回購等途徑,實現投資退出。國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完善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退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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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業投資基金
    1
    定義


    創業投資基金,是指主要投資于未上市創業企業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轉換為普通股的優先股、可轉換債券等權益的股權投資基金


    2
    差異化管理和服務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第三十六條 基金業協會在基金管理人登記、基金備案、投資情況報告要求和會員管理等環節,對創業投資基金采取區別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異化行業自律,并提供差異化會員服務。

    第三十七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創業投資基金在投資方向檢查等環節,采取區別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異化監督管理;在賬戶開立、發行交易和投資退出等方面,為創業投資基金提供便利服務。”


    3
    投向


    《上市公司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減持股份的特別規定》第三條規定:“創業投資基金所投資符合條件的企業是指滿足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

    (一)首次接受投資時,企業成立不滿60 個月;

    (二)首次接受投資時,企業職工人數不超過500 人,根據會計事務所審計的年度合并會計報表,年銷售額不超過2 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 2 億元;

    (三)截至發行申請材料受理日,企業依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 號)已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4
    被投資企業上市后股份減持的方式


    《上市公司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減持股份的特別規定》規定:“第二條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創業投資基金,其所投資符合條件的企業上市后,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其持有的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發行的股份,適用下列比例限制

    (一)截至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上市日,投資期限不滿36 個月的,在 3 個月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 1%;

    (二)截至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上市日,投資期限在36個月以上但不滿 48 個月的,在 2 個月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 1%;

    (三)截至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上市日,投資期限在48個月以上但不滿 60 個月的,在 1 個月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 1%;

    (四)截至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上市日,投資期限在60個月以上的,減持股份總數不再受比例限制。

    投資期限自創業投資基金投資該首次公開發行企業金額累計達到300 萬元之日或者投資金額累計達到投資該首次公開發行企業總投資額 50%之日開始計算。

    第四條創業投資基金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股份出讓方、受讓方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關于減持數量、持有時間等規定。

    第五條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參照本規定執行。”


    資本直通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