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 深圳 福田區 深南大道4019號航天大廈24層 郵政編碼:518048
標志組合
24/F., AEROSPACE SKYSCRAPER, NO. 4019 SHENNAN ROAD, SHENZHEN, P.R. CHINA
電話(Tel.):(0755) 88265288 傳真(Fax.):(0755) 83243108
網址(Website):http://www.shujin.cn
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
關于武漢金運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
法律意見書
信達會字[2014]第0081號
致:武漢金運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信達”)接受武漢金運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貴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師參加了貴公司2014年第二次臨時股東
大會(以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并進行了必要的驗證工作?,F根據《中華人
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以下簡
稱“《股東大會規則》”)以及貴公司《公司章程》等規定,按照律師業公認的業
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對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出席會
議人員和召集人的資格、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等事項發表如下法律意見。
一、關于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與召開
2014年6月28日,貴公司董事會在巨潮資訊網站(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武漢金運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召開2014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
知》。2014年7月22日下午14:30時,貴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依照前述公告
在武漢市江岸區石橋一路金運激光大樓會議室如期召開。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場
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和互聯網投票系統
向股東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臺。股東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
票的具體時間為:2014年7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過深圳
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4年7月21日15:00至2014年7
月22日15:00期間的任意時間。
經信達律師審驗,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
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
二、關于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
1、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委托的代理人共 8 名,持有貴公
司股份 44,493,875 股,占貴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63.56 %。
經信達律師驗證,上述股東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并行使
投票表決權的資格合法有效。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提供的數據,本次股東大會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
統和互聯網投票系統進行有效表決的股東共 8 名,持有貴公司股份 3,655,100
股,占貴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5.22 %。
以上通過網絡投票系統進行投票的股東資格,由網絡投票系統提供機構深圳
證券交易所驗證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其他人員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其他人員為貴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
信達律師。
信達律師認為,上述人員均有資格出席本次股東大會。
3、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
經信達律師驗證,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為貴公司董事會。
信達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召集人的資格合法有效。
三、關于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
經信達律師驗證,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采取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并
按《股東大會規則》與《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進行計票、監票。根據深圳證券
交易所向貴公司提供的本次會議網絡投票的資料,貴公司合并統計了現場投票和
網絡投票的表決結果,當場公布表決結果,審議通過了《關于對外投資合資設立
產業基金暨關聯交易的議案》。
本次股東大會記錄由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董事、董事會秘書、會議主持人簽
名,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委托代理人沒有對表決結果提出異議。
信達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表決程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貴公司《公司章
程》的規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四、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信達律師認為,貴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及召開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出
席會議人員和召集人的資格合法有效,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以下無正文)
(《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信達會字[2014]第0081號))
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
負責人: 簽字律師:
麻云燕 林曉春
陳臻宇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轉載請注明出處。